按照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朝觐是穆斯林的一项基本宗教功课,国家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朝觐是我国穆斯林出国参加的大规模宗教活动,关系到穆斯林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发展进步等重大问题,属于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这条规定符合朝觐地所在国沙特阿拉伯王国(简称“沙特”)政府对参加朝觐各国的要求,即各个国家赴沙特参加朝觐的活动,须由该国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代表性团体或组织负责,不接受穆斯林个人参加朝觐的申请。也正因为这样,我国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朝觐,规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朝觐,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担负着指导全国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的重要职责,由它负责组织朝觐活动符合我国穆斯林的利益。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维护朝觐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202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伊斯兰教朝觐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伊斯兰教朝觐事务。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关于朝觐人员的确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朝觐名额分配和朝觐人员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未参加过朝觐;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有能力支付朝觐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因朝觐费用支出而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参加朝觐条件的,不能取得朝觐名额。
关于朝觐费用的管理,《办法》规定,朝觐费用包括为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缴性费用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性费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根据与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确定该会年度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朝觐人员境内城际交通、食宿、置装等需要,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按照非营利原则统一确定数额。除《办法》规定的朝觐费用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借朝觐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为确保朝觐活动平安、有序、文明,确保朝觐名额分配和朝觐人员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法》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19年出版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及《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