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公安局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宗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开发区、长兴岛和高新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省民委、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和变更,必须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区市县民宗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区市县民宗局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民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党的民族政策,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民出具和办理变更民族成份的手续。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中、高考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对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要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考生的少数民族成份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考生所填的民族成份与本人的相关证件不符时,应转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要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对违反规定为他人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1.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2.大连市公民个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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