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委关于在全市民委系统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006—2010年)
2006年至2010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市委宣传部、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大委发〔2006〕2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依法治市、建设民主法治大连的要求,在全市民委系统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㈡主要目标
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的目标是:适应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大局,紧密结合新形势对民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进一步巩固和扩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不断增强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我市的民族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构建和谐大连服务。
二、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贴全市民族工作干部、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抓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条主线,把握学法和用法两大环节,统筹安排、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㈠基本要求
⒈加强民族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民族法律法规和党
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民委系统在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担负的重要职责。要把对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深入学习作为各级民委机关法律学习的主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要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推进民委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用法来规范民委系统对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民委都要坚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加强城市、少数民族乡(镇)和其它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着力提高上述地区政府部门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依法处理民族事务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3.加强青少年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民族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㈡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学习国家的根本大法,努力提高全市民委系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
2.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组织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其他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扩大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掀起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的新高潮。
3.深入学习宣传《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做好《条例》和《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要把对《条例》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紧密结合起来,把对《条例》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当作全民委系统“五五”普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
4.深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在青少年中开展民族法规知识、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活动。
5.深入学习其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深入开展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市场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6.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逐步使民族工作法制化。要以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目标,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要认真组织民委系统人员学习和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建立健全民委系统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努力探索防范、化解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逐步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对象和步骤
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普法重点对象是:各地区、各部门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乡(镇)干部。“五五”普法对象还包括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及在校学习的青少年学生。
民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㈠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⒈市民委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民委系统普法工作。组长由市民委主任尹景顺担任,副组长由市民委副主任魏世明、周晓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处,具体负责全市“五五”普法日常工作;
⒉各区市县要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各自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为“五五”期间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开好头,起好步;
⒊编发“五五”普法辅导材料。民委系统“五五”普法期间,除使用国家、省民委普法辅导材料外,市民委还将组织编发一些补充辅导材料和有关宣传材料。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编写相关宣传材料。普法材料要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㈡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主要任务是:
⒈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每年做出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⒉各级民委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民族知识竞赛、举办民族法制宣传展览、文艺演出等。各区市县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专题节目和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
㈢督导检查阶段:2008至2010年。
从2008年开始,市民委将对各区市县的“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2010年将对 “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㈣评比和表彰
市民委将在全面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比和推荐全国和全省民委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评比和表彰全市民委“五五”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㈡加强统筹协调。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教育。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每年都应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五五”工作正常开展。
㈣培养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设。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