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委关于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的意见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拓民族工作新领域,根据《辽宁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完成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大连三大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开拓城市和农村少数民族工作新领域,不断将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和民族工作社会化逐步延伸到基层,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的过程,变为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过程,使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标准
㈠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标准
⒈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努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⒉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加强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活动。
⒊结合社区实际,将民族工作纳入社区的重要工作内容。社区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并有专人负责民族工作具体事项;有本社区民族工作制度,定期开会部署民族工作,并及时研究和解决社区民族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将民族工作进社区落到实处,并且成绩突出;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
⒋对社区内少数民族成份、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数民族从业情况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并有档案资料和记录。
⒌能经常组织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社区内没有大的民族纠纷,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㈡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标准
⒈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践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
⒉在村民中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帮助少数民族村民发展生产,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⒊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努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⒋大力发展农村少数民族经济,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村民走勤劳致富之路,村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精神文化生活充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⒌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加强,村委会中有少数民族公民,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得到尊重;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少数民族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常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少数民族村民占有一定比例。
⒍妥善解决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调解决少数民族村民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村里未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方面的较大事件,各民族和谐相处,关系融洽。
三、方法步骤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法和步骤分阶段进行。创建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㈠试点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6月。
从《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创建活动的启动工作。这一阶段,市民委在总结民族工作进社区、民族工作社会化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创建活动,并按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标准,在全市推出1-2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典型单位,完成试点工作,以达到典型引路、示范推广的目的。
㈡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6月—2010年。
全面实施阶段是创建活动的关键阶段,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务必下大气力组织实施并完成好本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是市民委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阶段工作经验,抓好典型及时加以推广;二是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深入区市县,特别是深入到社区、乡村基层,组织并指导创建活动在基层的开展,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可以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将工作做实、做牢;三是通过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基层民族工作网络;四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集体的检查、评比和推荐工作,将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创建活动的评比、考核验收每两年进行一次。市民委将按照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标准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市民委将授予相应模范称号(为其悬挂模范牌匾),同时,对每个模范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对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市民委也将通过评比、考核的方式,遴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宣传。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拓城市和农村少数民族工作新领域,不断将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逐步延伸到基层,并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逐步引向常态化。
四、保障措施
㈠在创建活动中要深入宣传“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领会和把握创建活动的精神实质、内涵和要求。要把对创建活动的宣传,作为开展这项活动的基础工作做实、做牢。
㈡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部门具体负责,并落实到人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要将创建活动纳入民族工作的重要日程,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社区、村委会的积极性和作用,紧密围绕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民族工作进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将创建活动作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有效载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创建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㈢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应依照《大连市民委关于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的意见》,对创建活动进行全面部署,结合当地民族工作的实际,做出具体安排。
㈣市民委对创建活动全过程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同时对创建活动在资金等方面予以适当投入。
㈤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创建活动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取得实效。市民委将在每年11月底前对创建活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考核验收
市民委负责对各区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推荐上报的模范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按照《大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标准》进行,时间、办法另行通知。为巩固创建成果,严肃纪律,对已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的单位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凡发生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确认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市民委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组织领导
市民委成立“全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村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委主任尹景顺担任,副组长由市民委副主任周晓林担任,并主抓日常工作,市民委民族处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