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寺院、宫观、教堂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寺院、宫观、教堂审批
申办对象:大连市宗教界
申办材料:⑴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
⑵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⑷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⑸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⑹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⑺新建寺观教堂的地点、规模、投资等
办理程序:申请、考核、审批
办理时限:宗教活动场所审批60个工作日
新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之后到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
办理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5号)、《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8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办事机构:各区市县宗教工作部门
责任处室:宗教处 联系电话:83767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