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教
 
 办 事 指 南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寺院、宫观、教堂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寺院、宫观、教堂审批

  申办对象:大连市宗教界

  申办材料:⑴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

       ⑵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⑷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⑸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⑹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⑺新建寺观教堂的地点、规模、投资等

  办理程序:申请、考核、审批

  办理时限:宗教活动场所审批60个工作日

  新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之后到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

  办理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5号)、《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8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办事机构:各区市县宗教工作部门

  责任处室:宗教处   联系电话:83767006